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左國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

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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