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895號
原告 林忠毅
被告 郭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補正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及修復費用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請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費用),並請將補正資料繕本1份直接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士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