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偉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家豪 因106年度北簡字第9078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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