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