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瑞華

具保人林慶賢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宜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259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慶賢因受刑人謝瑞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5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8月17日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前案紀錄表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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