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睿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110年度易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睿穎(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110年度易字第758號判決在案,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正本業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予被告,並由被告本人於110年9月23日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57頁),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0年12月3日、同年月6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雅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所定應補正之期限業已屆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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