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請人 林宗毅 相對人 陳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敏如對聲請人負債6,0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2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區城隍二30-6640.00100000分之15922臺中南區城隍二30-6890.00100000分之15923臺中南區頂橋子頭103-3893.00100000分之15924臺中南區頂橋子頭103-151175.00100000分之159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676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辦公室鋼筋混凝土造15層一層:35.85100000分之1531臺中市○區○○街00號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10747建號,面積:48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8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210737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十四層:76.42陽台:8.17雨遮:3.31全部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10747建號,面積:48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31(含停車位編號B2:7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3)(含停車位編號B3:4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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