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9日16時
許,騎乘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台中市○區
○○街○○○巷口前,以佯裝問路的方式,趁原告不及防備之
際,自正前方搶奪原告懸掛於脖子上之金項鍊及機車置物欄
之皮包後逃逸。被告涉犯搶奪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98年度偵字第25138號),業經
鈞院刑事庭以98年度訴字第3934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期徒
刑9月在案,為此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0,000元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之故意行為,致原告受
有20,000元之財產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賠償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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