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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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審原告乙○○
樓之1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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