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訴字第238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4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被告車禍發生時,因不知如何處理而加速逃逸,實對不起被害人。惟被告事後有至醫院探視被害人,並談和解事宜,因被害人要求全額賠償,非被告能力所及,故至今尚未能和解。然被告已聯絡家人,有誠意與被害人儘快達成和解。據此,請予以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決,以啟自新云云。
三、經查:上開被告乙○○所提之上訴理由,要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本件被告上訴理由僅泛言:被告已聯絡家人,有誠意與被害人儘快達成和解,據此,請予以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決。然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被告所提之上訴理由,業經原審於判決書中已敘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夜間駕車型經交岔路口未能減速慢行,並遵守相關規定,致而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復於肇事後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安危於不顧,其所生危害非輕..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參原審判決書第5頁),則原審量刑,並非僅以是否和解為唯一依據,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民事責任部分有無和解?)對方要
70幾萬,後來談到30幾萬我還是無法負擔」等語(見偵緝卷第19頁),於原審供稱:「有談論和解,但是沒有那麼多錢,談不成」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告訴人甲○○於原審亦稱:「被告沒有來看過我,連電話也沒有打,被告家人留電話給我,但是被告的電話都關機,被告家人有去看我...也沒有跟我說和解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再參以被告肇事時間為97年11月19日,迄今已滿1年,被告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見被告上訴稱要與被害人儘快達成和解云云,難以採信。是上訴人既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肇事逃逸部分得上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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