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12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3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