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世裕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恆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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