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本源
丁文麗 被告 余承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