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美蓮
22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一)債務人朱美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0日止累計198,9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2,464元為消費款;82,85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