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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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 李建輝 相對人 蔡宛珍
蔡欽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宛珍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蔡欽土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宛珍、蔡欽土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期經塗改,但僅捺指印而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故上開本票之到期日應為95年2月10日,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1年度司票字第1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3年10月10日│93年10月10日│CH384451│││1│││││││├─┼───────────┼───────────┼───────────┼───────────┼────────────┼──┤│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3年11月10日│93年11月10日│CH384452│││2│││││││├─┼───────────┼───────────┼───────────┼───────────┼────────────┼──┤│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0日│CH384453│││3│││││││├─┼───────────┼───────────┼───────────┼───────────┼────────────┼──┤│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1月10日│94年1月10日│CH384454│││4│││││││├─┼───────────┼───────────┼───────────┼───────────┼────────────┼──┤│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2月10日│95年2月10日│CH384455│││5│││││││├─┼───────────┼───────────┼───────────┼───────────┼────────────┼──┤│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3月10日│94年3月10日│CH384456│││6│││││││├─┼───────────┼───────────┼───────────┼───────────┼────────────┼──┤│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4月10日│94年4月10日│CH384457│││7│││││││├─┼───────────┼───────────┼───────────┼───────────┼────────────┼──┤│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5月10日│94年5月10日│CH384458│││8│││││││├─┼───────────┼───────────┼───────────┼───────────┼────────────┼──┤│00│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6月10日│94年6月10日│CH384459│││9│││││││├─┼───────────┼───────────┼───────────┼───────────┼────────────┼──┤│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7月10日│94年7月10日│CH384460│││0│││││││├─┼───────────┼───────────┼───────────┼───────────┼────────────┼──┤│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CH384461│││1│││││││├─┼───────────┼───────────┼───────────┼───────────┼────────────┼──┤│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9月10日│94年9月10日│CH384462│││2│││││││├─┼───────────┼───────────┼───────────┼───────────┼────────────┼──┤│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10月10日│94年10月10日│CH384463│││3│││││││├─┼───────────┼───────────┼───────────┼───────────┼────────────┼──┤│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CH384464│││4│││││││├─┼───────────┼───────────┼───────────┼───────────┼────────────┼──┤│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4年12月10日│94年12月10日│CH384465│││5│││││││├─┼───────────┼───────────┼───────────┼───────────┼────────────┼──┤│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CH384466│││6│││││││├─┼───────────┼───────────┼───────────┼───────────┼────────────┼──┤│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2月10日│95年2月10日│CH384467│││7│││││││├─┼───────────┼───────────┼───────────┼───────────┼────────────┼──┤│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3月10日│95年3月10日│CH384468│││8│││││││├─┼───────────┼───────────┼───────────┼───────────┼────────────┼──┤│01│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4月10日│95年4月10日│CH384469│││9│││││││├─┼───────────┼───────────┼───────────┼───────────┼────────────┼──┤│02│93年9月18日│20,000元│95年5月10日│95年5月10日│CH384470│││0│││││││└─┴───────────┴───────────┴───────────┴───────────┴────────────┴──┘┌─────────────────────────────────────────────────────────────────┐│附表二:101年度司票字第1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4年5月30日│70,000元│93年11月27日│93年11月27日│CH384026│││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