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55號上訴人 王冠傑
下1樓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黃雍晶 律師被上訴人賓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蕾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蔡和憲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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