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上訴人中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良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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