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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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沈里麟 被告 吳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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