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李陳月桂 原告 李宜芩 原告 李亞芳 前列李宜芩、李亞芳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前列李陳月桂、李宜芩、李亞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黃富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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