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聲請人 韓賢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股票掛失申請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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