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7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魏偕峯 等9人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自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自訴人蕭仁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蕭仁正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