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睿憲 (原名 吳誌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建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