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未經許可,販賣肩射武器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9日第三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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