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8號
原 告 鑫實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被 告 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宇
訴訟代理人 張升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