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鄧火淵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 沈永安
賴順平 邱紹民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陸拾參萬 陸仟零貳拾壹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B1部分面積18.58平方公尺×起訴時103年1月公告現值79,000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B2部分面積64.48平方公尺×起訴時103年1月公告現值80,152元)=6,636,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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