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鄧火淵 (已歿)承受訴訟人 邱若蓁 (即鄧火淵之繼承人)
鄧秉居 (即鄧火淵之繼承人) 鄧靜如 (即鄧火淵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沈永安
賴順平 邱紹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鄧火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後並於民國105年1月10日死亡。嗣本院於105年7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鄧火淵之繼承人即邱若蓁、鄧秉居、鄧靜如承受訴訟並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零肆元,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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