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具保人甲○○男三
(現在苗栗分監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丁九二執一四二二字第一四八○八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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