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拘提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惠 丙九二執更五二八字第一三九三○號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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