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00,000元,利息約定按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逾期並按每日每萬元以10元加計違約金,約定清償期為94年12月31日,並交付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冬山鄉│群英││186│田│││163.28│10分之4│重測前:九││1│││││││││││分小段93-4│││││││││││││0地號│├─┼───┼────┼────┼────┼───────┼─┼────────┼──┼──────┼──────┼─────┤│00│宜蘭縣│冬山鄉│ 義成 二││458│田│││913.11│10分之4│重測前:義││2│││││││││││成段1360-2│││││││││││││地號│├─┼───┼────┼────┼────┼───────┼─┼────────┼──┼──────┼──────┼─────┤│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二││459│田│││911.11│10分之4│重測前:義││3│││││││││││成段1363地│││││││││││││號│├─┼───┼────┼────┼────┼───────┼─┼────────┼──┼──────┼──────┼─────┤│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二││469│田│││106.42│100分40│重測前:義││4│││││││││││成段1363-1│││││││││││││地號│├─┼───┼────┼────┼────┼───────┼─┼────────┼──┼──────┼──────┼─────┤│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二││488│田│││45.07│100分之40│重測前:義││5│││││││││││成段1360-1│││││││││││││地號│├─┼───┼────┼────┼────┼───────┼─┼────────┼──┼──────┼──────┼─────┤│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二││489│田│││1039.63│100分之40│重測前:義││6│││││││││││成段136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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