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鄭永文
鄭○○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鄭○○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177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
),於民國102年1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