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曾心隆 (原名: 曾綠峰 )
謝曉儀 (原名: 謝瑞琴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對相對人曾心隆、謝曉儀所
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受讓對相對人之債
權及從屬一切權利,為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轉讓之情事,惟
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上開函件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
聲請裁定准就上開函件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移轉通
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9頁),其退回信封記載「遷移不明」等語,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