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上訴人子○○
午○○巳○○寅○○丙○○辰○○癸○○壬○○丑○○未○○戊○○乙○○己○○申○○卯○○丁○○庚○○甲○○右當事人與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因被上訴人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辰○○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黃益茂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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