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7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朱玉仁
被   告  梁傳鳳
       吳琇琴
       吳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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