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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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易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丁○○、戊○○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丁○○、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