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己○○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甲○○、戊○○、己○○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乙○○、甲○○、戊○○、己○○因共同涉犯加重強盜案件,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丁○○、乙○○、甲○○、戊○○、己○○共同涉犯加重強盜之犯行及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之犯行,業經被告等於警詢、偵查中初訊時自 白在卷 ,核與被害人 廖德仁 、 廖武建 、 廖長義 、 張得能 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據共犯丙○○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槍彈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5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等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郭妙俐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