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許倩菩 被告 許語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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