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偉峰 即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縣政府於民國77年1月23日以七七北府社三字第27283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2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5年
5月5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53冊、第7頁第1252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3、5、17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條文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4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係刪除電話號碼,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