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玉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