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陳韋豪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盜匪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韋豪所涉盜匪案件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而聲請人之母因罹患癌症,近日病情惡化,且聲請人有固定之住居所及正當工作,聲請人之母需人照料,聲請人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陳韋豪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第二款共犯 李國振 等人未到案,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韋豪於偵查中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欲出境而為警查獲,其於審理中復矢口否認有結夥強盜之犯意,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判處結夥強盜得利罪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聲請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均顯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復無法定理由,從而所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小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