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