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38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以:抗告人前聲請原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973號裁定,就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7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茲因抗告人請求伊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經查,抗告人前以其受託出售相對人之土地予第三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獲相對人給付之佣金為由,聲請原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973號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75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抗告人就該佣金請求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4號判決認定相對人已終止兩造間之居間契約,抗告人並承諾不向相對人收取任何費用,而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在案,有相對人提出之各該民事裁定及判決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頁至第5頁)。抗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佣金請求,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則相對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是原裁定撤銷原法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所為之96年度裁全字第5973號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兩造間尚有債權債務糾葛,有賴後續訴訟解決,相對人於假扣押程序所供擔保金,應作為伊日後求償之部分金額,不宜撤銷云云,惟依上開所述,抗告人所為之抗辯於法無據,抗告人執此對原裁定聲明不服,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