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鄭英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詹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元太交通有限公司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6年3月5日│500,000元│AU0000000│││1│定代理人 張孝敏 │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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