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依民法第四十一條準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因土地資產尚未處理完竣,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呈報清算人卷宗以及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八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二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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