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75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鄭茗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