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三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七元,及
自民國9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436%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