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下午3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三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七元,及
  自民國9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436%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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