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蔡育正
上列原告請求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資料供核,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復按起訴狀記載之當事人如為自然人,應記載其本名(姓名
條例第1條第1項參照),以便確定訴訟之主體,此項訴訟要
件之具備,屬原告於起訴時應負之個人義務,並非法院職權
調查事項。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之網路代號名稱「甲○○
」,未據於起訴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名稱,及被告之住居所至
無法送達文書。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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