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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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6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