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88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