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洪珮婷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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