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華